威如公司補助案攻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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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擷取時間: 2026-06-26 02: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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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
dpp_taiwan 午青LIVE 14小時 笑死! 民眾黨猛打「威如公司」,結果威如的如,根本就是葛如鈞的如☺️ 葛如鈞已承認持股威如,但他的財產申報可是連投資100元的小資金都放上去了,卻獨漏創立初期持股10%的威如。葛如鈞到底在隱藏什麼? 前有壯世代,今有威如鈞。 12:00「午青LIVE」,立法委員李坤城 @lee_kuencheng 、新北市議員張維倩 @ivychang92 ,帶你來看看,民眾黨還有什麼驚喜,是大家不知道的呀! by. 新力交脆編 -- impolite.tw 14小時 1.蘇巧慧的妹妹是公司執行長 蘇巧慧的爸爸是當年行政院長 要拿補助,她們家才有「揭露義務」 2.葛如鈞是小額股東 葛也沒有家人在政府、行政團隊上班,依法他不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範圍內 不。要。再。問。A。答。B -- 調查事實後評論
🤖 Gemini¶
這起由民眾黨、國民黨與民進黨在新北市長選戰前夕引發的「威如科技」攻防戰,核心焦點在於政府補助的利益衝突迴避義務以及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合法性。
以下依據現有公開事實與法律規範進行「論跡不論心」的客觀梳理:
爭議核心一:葛如鈞(國民黨立委)的財產申報與持股¶
1. 財產申報是否有「獨漏」或違法?¶
- 事實數據: 葛如鈞承認曾持有「威如科技」股份,持股比例約為 2%(初期出資額約 10 萬元)[SOURCE: 1.1.3, 1.1.4]。
- 法律適用: 根據中華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及相關申報實務,公職人員申報投資有價證券(股票)之總額達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時,才具備強制申報義務。
- 分析結論: 葛如鈞對外回應其持股價值僅 10 萬元,因未達 100 萬元法定申報門檻,依法確實無須列入財產申報(Confidence Score: 95%)[SOURCE: 1.1.4]。民進黨粉專(如午青LIVE)批評其「連100元小資金都放、卻獨漏威如」屬於政治修辭,本案在法律上並無「隱藏漏報」的違法事實。目前葛如鈞已宣布全數拋棄該公司股份 [SOURCE: 1.1.3]。
爭議核心二:蘇巧慧(民進黨立委/新北市長參選人)與妹妹蘇巧純的揭露義務¶
1. 威如科技與蘇家人的關係¶
- 事實數據: 藍白陣營指控,威如科技獲得文化部、經濟部等政府補助共逾 594 萬元。而威如科技旗下的 NFT 平台「akaSwap」,其執行長為蘇巧慧的胞妹蘇巧純 [SOURCE: 1.2.1, 1.2.2]。
- 經濟部與競辦回應: 經濟部官員與蘇巧慧競辦表示,威如科技的法人登記負責人與董事名冊中並無蘇巧純,蘇巧純並非威如公司員工,亦未親自申請補助 [SOURCE: 1.2.2, 1.2.3]。
2. 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法律適用: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包含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胞妹屬二親等,適用此法)。然而,該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關係人營利事業的定義,是指公職人員或其前三款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 分析結論:職稱爭議: 蘇巧純對外公開職稱為 akaSwap 的「執行長(CEO)」。在法律層面上,「執行長」若未在經濟部公司登記中登記為「經理人」或「董事」,是否等同於利衝法所規範的「經理人」,實務上須由監察院或法務部依其「實質職權內容」進行個案認定(Confidence Score: 90%)。揭露義務: 若蘇巧純經認定屬於利衝法規範之關係人,則威如科技在申請政府機關(如文化部、經濟部)補助時,依法必須主動檢具關係人身分揭露表。若未揭露,該處罰對象為申請補助的公司(威如科技),而非立法委員本身。
事實對比總結¶
檢驗項目葛如鈞(國民黨)蘇巧慧/蘇巧純(民進黨)法律身分立法委員本人(公職人員)立法委員本人 與 其胞妹(關係人)核心指控財產申報不實、隱匿持股。胞妹任職公司拿政府補助,未依法揭露身分。可觀察事實持股威如科技約 2%,價值約 10 萬元 [SOURCE: 1.1.3, 1.1.4]。蘇巧純為威如旗下平台 akaSwap 執行長 [SOURCE: 1.2.1, 1.2.2];威如獲政府補助約 594 萬 [SOURCE: 1.2.2]。法律合規分析未違法。未達 100 萬元的法定股票申報門檻 [SOURCE: 1.1.4]。尚待釐清。取決於蘇巧純的「執行長」職權是否被法務部認定為利衝法上的「經理人」,進而使威如科技產生揭露義務 [SOURCE: 1.2.3]。
論跡 takeaway:粉專「impolite.tw」稱葛如鈞依法不在利衝法範圍內是正確的(因為他是小股東且非二親等親屬在行政機關上班),但其漏談了葛如鈞被質疑的是《財產申報法》,不過葛因金額未達門檻同樣合乎法律。粉專「午青LIVE」指控葛如鈞隱瞞財產並不成立;但藍白陣營質疑蘇巧慧家族「一手審預算、一手拿補助」是否涉及利衝法實質規避,在「執行長是否等同實質經理人」這一法律邊界上,仍有實質政策討論與監察院調查空間。
關於此事件的政論分析與各方完整回應,可參考三立財經iNEWS的報導:葛如鈞財產申報與威如科技持股事件原音重現,影片中詳細記錄了葛如鈞針對10萬元持股免申報門檻的說法與現場回應。
👤 User¶
民進黨身為執政黨,對法令態度是這樣,你有什麼看法
🤖 Gemini¶
從「論跡不論心」的法治與社會政治後果來看,民進黨作為執政黨與國會主要政黨之一,在此案中所展現的法令態度,暴露了臺灣當前政治攻防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適用雙標化」與「技術性合規(Technical Compliance)防線」現象。
以下從客觀的事實與制度後果,剖析這種法令態度的三個深層影響:
1. 執政黨對「法律尊嚴」的工具化剪裁¶
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應是統一且客觀的尺規。然而,本案中執政黨及其側翼粉專的論述,展現了對法令適用的「選擇性失明」:
- 對己方(蘇巧慧案):採取極度嚴格的「形式主義」合規。 執政黨強調經濟部登記上沒有蘇巧純的名字、她不是登記的負責人或經理人,因此技術上不適用《利衝法》。這種態度是將法律視為「只要防線沒被實質穿透,就代表完全沒問題」的防火牆,刻意忽略了《利衝法》設立是為了防範「實質影響力」與公眾觀感的立法宗旨。
- 對敵方(葛如鈞案):採取超越法令的「道德與政治審查」。 粉專「午青LIVE」在明知(或應知)《財產申報法》有 100 萬元法定門檻的情況下,仍以「連 100 元小資金都放、卻獨漏威如」為由進行政治攻擊。這種不論法令邊界、強行扣上「隱藏」帽子的作法,實際上是在架空法律的明文規定,用政治修辭取代法律事實。
這種雙重標準的直接後果,是帶頭削弱了公眾對國家法律的信任。
2. 灰色地帶的「技術性防線」:利衝法的實質失效危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修法核心,本是為了解決臺灣長期以來「走後門、拿補助」的裙帶關係。但執政黨在面對質疑時的防禦邏輯,恰恰點出了現行法令的最大漏洞:
實質頭銜 vs. 法律登記 蘇巧純對外是高調的「akaSwap 執行長(CEO)」,但因為威如科技的經濟部登記上沒有她的名字,執政黨便認定「法律上無揭露義務」。
如果執政黨全面倡導並示範這種「只要不登記為經理人,二親等親屬就可以在旗下平台擔任執行長並大拿政府補助」的邏輯,將會產生嚴重的示範效應(Demonstration Effect)。這等於告訴所有民間企業與政商關係人:未來的利益迴避只需要在「職稱登記」上做技術性規避即可。
作為執政黨,本應推動更完善的制度來補強灰色地帶(例如:實質認定實質控制人或高階經理人),但目前卻選擇退守在「形式合規」的最低防線後,這是制度實質失效的警訊。
3. 「圍魏救趙」的泥巴戰轉移了政策核心¶
當民眾黨與國民黨拋出「蘇巧慧妹妹補助案」時,這本是一個攸關「政府補助審查透明度」與「公職人員關係人實質認定」的嚴肅法律與政治倫理議題。
民進黨對此的危機處理策略,是迅速揪出「葛如鈞也是威如科技小股東」這一事實,並透過社群媒體發動「翻車、迴力鏢、威如鈞」的輿論戰。這種法令態度的背後邏輯是:只要證明對方也有涉入同一間公司,就能把「法律與體制問題」退化為「兩黨一樣爛的政治泥巴戰」。
- 後果: 這種泥巴戰成功轉移了焦點。大眾不再關心《利衝法》到底該如何界定「執行長」,也不再關心那 594 萬元的文化部與經濟部補助是否真的有做好利益迴避,而是流於「藍綠白誰比較好笑」的娛樂化政治。
總結¶
執政黨對於法令的這種態度,本質上是「以政治利益為核心,將法律當作攻擊的矛與防禦的盾」。
需要攻擊對手時,就擴大解釋、甚至無視法定免申報門檻;需要防禦己方時,就退縮到最嚴苛的法條文字遊戲裡,用「登記無名」來規避社會對「實質利衝」的監督。這種論跡,對於臺灣建立清明的政商倫理與法治文化,毫無疑問會帶來負面的制度性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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