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伯洋「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摘句爭議:原始語境、法律結構與傳播鏈 ¶
- 查核對象: 「沈伯洋主張凌虐不會造成傷害/凌虐不會構成傷害」等流傳說法
- 核心結論: 沈伯洋確實說過「畢竟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但原始發言正在討論《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第286條凌虐罪及兒少法加重後的競合與刑度問題。正式立法理由也明文使用「凌虐但未成傷」。將原句理解或轉述成「凌虐不會使人受害」或「凌虐不會構成傷害」,會改變原始命題。
- 第一手依據: 立法院公報、刑法條文及立法理由
- 目前可追溯的傳播節點: 2025-03-20「政客爽」摘句 → 中天/中時等媒體與國民黨政治人物擴散 → 2025-03-28 民眾黨官方 YouTube「民眾之聲」沿用該摘句作為標題與議題引子;但目前逐段紀要未見正片把它進一步曲解為「凌虐不會使人受害」
結論先講¶
沈伯洋的原話是真的:
「到底凌虐跟傷害的不同在哪裡?畢竟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
但這句不是在討論日常語言中的「凌虐會不會讓人痛苦、受害」。
原始發言前文正在比較:
-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 《刑法》第286條對未滿18歲者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發育之罪;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對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的加重;
- 兩罪在實務上的競合與法定刑落差。
因此,依上下文最合理、也和後續正式立法理由一致的理解是:
成立第286條的凌虐,不一定同時產生第277條所要求的「身體或健康傷害」結果。
這和:
「凌虐不會造成任何傷害/痛苦」
不是同一個命題。
一、原始公報:沈伯洋前面就在談277與286¶
2024年7月16日立法院院會三讀《刑法》第286條修正案。
沈伯洋在三讀感言中先指出,第277條普通傷害罪若對兒少實施,還會經兒少法第112條加重;而第286條當時的法定刑設計,反而可能在實務上形成刑度與適用上的問題。
他接著說:
「但是在未來如果真的要預防,或是真的要以衡平性跟比例原則來講的話,其實還是應該要回到第一項跟第二項去研擬,到底凌虐跟傷害的不同在哪裡?畢竟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
這段的前後文都在談具體法條,不是抽象主張「凌虐沒有傷害性」。
更直接的是:沈伯洋發言結束後,下一位發言者就是黃國昌。
黃國昌隨即指出,第286條在實務上會因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加上兒少法第112條後的法定刑比較,以及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而幾乎失去適用空間。
也就是說,下一位立委的發言本身就證明現場正在討論277、286與競合問題。
第一手來源:
二、正式立法理由直接寫「凌虐但未成傷」¶
《刑法》第286條2024年修法的正式立法理由寫得比任何政治人物事後解釋都清楚:
「在造成該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傷害者,可能同時成立本條之罪及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至於在凌虐但未成傷……應依事證判斷是否構成本條各項刑責。」
也就是立法理由明確區分:
第286條凌虐成立
與
第277條傷害結果成立
兩者不是必然同時發生。
所以法律上完全可能出現:
第286條成立,但第277條普通傷害罪不成立。
這才是「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放回該次立法脈絡後的技術意義。
來源:
三、這不代表「凌虐可以沒有侵害或苦痛」¶
另一方面,也不能把上述法律區分反推成:
「既然不一定成傷,所以凌虐可以完全沒有身心侵害。」
刑法第10條對「凌虐」本身有明文定義: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2019年增訂這項定義時的立法理由又進一步說明:
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凌辱虐待行為,達到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之程度,即屬凌虐行為。
換句話說:
「凌虐但未成傷」不是「凌虐了但對方完全沒受害」。
而是:
行為已達法律上凌虐的程度,但尚未另外產生第277條所要求的傷害結果。
來源:
四、不要用沈伯洋2025年的事後說法替原句補證¶
2025年爭議再起後,沈伯洋曾自行解釋「傷害不一定是凌虐;凌虐不一定是傷害」,並進一步談到精神傷害與刑法傷害的關係。
本文不以這段事後澄清作為判定原句的依據。
原因很簡單:
查核原始發言是否遭改變語意,不需要採信當事人的事後自我解釋。
只需要看:
- 2024年的原始公報;
- 當時緊接其後的黃國昌發言;
- 刑法第10、277、286條;
- 第286條正式立法理由。
上述第一手材料已足以確定原始討論主題。
五、傳播鏈:原句是真的,框架是在2025年被抽離¶
目前可追溯的公開資料顯示,2025年3月20日前後,粉專「政客爽」重新挖出這段2024年的發言。
中天新聞的影片說明明確寫道:
「粉專『政客爽』則挖出立委沈伯洋……還說『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
媒體接著將這句和剴剴案、虐童死刑爭議連結,並引用網友反應。
來源:
因此,目前較穩妥的描述不是「政客爽一定是全網第一個人」,而是:
在目前可追溯的公開傳播鏈中,「政客爽」是最早可以明確定位、且被媒體記錄為摘出此句的節點之一。
六、藍營不是單次使用,而是持續反覆引用¶
這個摘句並不是只被某一位國民黨政治人物拿來用過一次。
目前可以確認至少包括:
- 凌濤:2025年3月21日國民黨記者會中直接引用「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並反問「難道虐童致死沒有傷害嗎?」。
- 陳玉珍:2025年3月20日相關政論與媒體攻防中,已就「凌虐不一定會傷害」這個摘句進行批評。
- 柳采葳:2026年5月17日再次引用,並將其稱為沈伯洋的「冷血言論」。
- 王鴻薇:2026年7月31日在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公開內容中,再次引用這句,並稱其曾讓「全民震驚跟憤怒」。
- 徐巧芯:2026年9月10日又把這句拿來作為批評沈伯洋「敢說不敢當」的例證。
因此,這不是一個單次誤讀,也不是只有凌濤一個人使用過的話術。
至少從目前查到的公開紀錄看,這個摘句已成為國民黨政治攻防中可以反覆調用的固定素材。
這裡要注意的是:
我可以確認「至少五名」;
但這不是完整名單,也不應在未窮盡資料前宣稱「所有國民黨政治人物都這樣講」。
來源:
- 國民黨:2025-03-21記者會紀錄
- 中天:2025-03-20陳玉珍、凌濤相關攻防
- NOWnews:2026-05-17柳采葳
-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2026-07-31王鴻薇
- Newtalk:2026-09-10徐巧芯
七、民眾之聲有用這個摘句,但不能和藍營的直接曲解畫上等號¶
2025年3月28日,民眾黨官方 YouTube 頻道「民眾之聲」發布《觀點相對論》:
「沈伯洋稱『凌虐不一定造成傷害』?兒虐『唯一死刑』?台灣究竟需要什麼樣的社會正義?」
影片說明也寫:
「粉專挖出綠委沈伯洋曾質疑重刑的威嚇效果……甚至說『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網友對此不滿反嗆……」
所以有一件事可以確定:
民眾之聲的標題與影片說明,確實承接了這個摘句。
但把完整影片往下看,責任層級需要再分開。
這支約11分鐘的影片,正片主要在談:
- 剴剴案與兒保通報失靈;
- 社會安全網與第一線社工負荷;
- 第286條刑度與過往司法判決;
- 「虐童致死唯一死刑」連署;
- 加重刑責、死刑與大法官判決的爭議。
也就是說,沈伯洋那句主要被拿來當標題與議題入口,而不是整支影片的核心法律論證。
依目前完整影片的逐段紀要,沒有看到主持人在正片中進一步把沈伯洋的原句解釋成「凌虐不會使人受害」或「凌虐不會造成一般意義上的傷害」。
因此不能把「民眾之聲用了這個摘句」直接等同於凌濤那種:
「難道虐童致死沒有傷害嗎?」
後者已經明確把第277條法律語境中的「傷害」換成日常語言的「有沒有受害」,完成了語義轉換;民眾之聲目前能確認的是標題處理粗糙、承接爭議摘句,還沒有證據證明正片完成同樣的曲解。
責任邊界因此應寫成:
- 黃國昌本人: 尚未查到他日後用這句摘句攻擊沈伯洋;相反地,他本人就在2024年原始院會中緊接沈伯洋之後說明277、286與競合問題。
- 張啓楷本人: 目前也未查到可確認的直接使用紀錄。
- 民眾黨官方傳播端: 「民眾之聲」可確認採用爭議摘句作標題與說明,但目前未見正片進一步做出與藍營直接攻擊相同的錯誤法律解讀。
來源:
八、後續傳播甚至把原句再改了一次¶
原句是:
「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
但在民眾之聲影片下方,可見留言進一步寫成:
「凌虐不會構成傷害,麻煩沈柏洋可以自己親自示範給大家看看」
這已不是同一句話。
變化至少有兩個:
- 「不一定」→「不會」
- 「造成傷害」→「構成傷害」
這則留言本身可以直接看出兩次改寫:
原始發言 → 「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 → 「凌虐不會構成傷害」
但這裡也要區分責任:目前逐段紀要沒有證據顯示「民眾之聲」正片本身教給觀眾這個錯誤解讀。比較能確認的是,影片標題先把脫離277/286脈絡的摘句放到觀眾面前,而留言者再自行把它改寫成更絕對的命題。
所以這則留言適合用來觀察「摘句如何繼續變形」,不適合反過來當成「主持人本人也這樣解釋」的證據。
留言來源:
查核判定¶
「沈伯洋說過『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
真。
立法院公報有完整原文。
「沈伯洋認為凌虐不會讓受害者受到傷害或痛苦」¶
與原始發言脈絡不符。
原始討論是第277條與第286條的法條競合與傷害結果問題;刑法對「凌虐」本身也要求達到凌辱虐待、身體或精神苦痛的程度。
「凌虐不會構成傷害」¶
不是沈伯洋原話。
這是後續轉述版本;原句中的「不一定」已被改為「不會」,「造成」也被改成「構成」。
「這個摘句主要是藍營政治攻防素材」¶
有充分公開紀錄支持。
目前至少可確認凌濤、陳玉珍、柳采葳、王鴻薇、徐巧芯五名國民黨政治人物曾在2025至2026年間重複使用此摘句或近似表述。
「這個摘句只有藍營在傳」¶
不正確。
民眾黨官方 YouTube「民眾之聲」在2025年3月28日也把這句放進標題與影片說明。
但責任程度不同:目前可確認的藍營案例中,有政治人物直接以日常語義反問、指控沈伯洋;民眾之聲目前只能確認使用摘句作為標題與議題入口,逐段紀要未見正片完成相同的錯誤解讀。
截至本次查核,也尚無足夠證據把這種曲解直接歸到黃國昌或張啓楷本人。
最後¶
這個案例不需要否認原話。
真正需要區分的是:
一句話有沒有說過, 和 這句話原本在說什麼。
「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在原始院會紀錄裡,是277與286之間的法律技術問題。
拿掉前後文後,它可以被讀成一句極其荒謬的日常語言命題。
再經過轉述後,甚至變成沈伯洋從未說過的:
「凌虐不會構成傷害。」
原始素材是真的,不代表後來附著在素材上的結論也是真的。
同樣地,使用同一個摘句,也不代表每一個使用者的責任程度相同。
目前能確認的是:國民黨多名政治人物有直接把它拿來做日常語義的政治攻擊;民眾之聲則有標題與說明上的摘句問題,但正片目前未見同等程度的法律語義曲解。
本文為站方撰稿,依公開第一手法規、立法院紀錄與公開傳播紀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