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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不等於查清楚:新竹棒球場案真正該問的是「證據還在不在」

  • 事件主體: 新竹市立棒球場工程刑事偵查
  • 本文性質: 司法可稽核性/偵查完整性/不起訴證明力評論
  • 證據底稿: politics-db:新竹市立棒球場刑事偵查可稽核性
  • 核心邊界: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新竹地檢署「放水」、受政治指示或故意拖延;本文討論的是另一個更可驗證的問題:不起訴結論的排除力,取決於關鍵證據是否曾在合理時點被充分取得與檢驗。

先把事件講清楚

新竹市立棒球場整建後,在2022年7月重新迎接中職賽事。

但問題幾乎立刻出現。

前兩場比賽就有多名球員受傷,球員與教練也公開反映場地土質鬆軟、顆粒偏粗、不規則彈跳等問題;中職球員工會隨後要求暫停使用球場。

其中最受矚目的是富邦悍將外野手林哲瑄在撲接飛球時受傷。這使原本只是「新球場好不好用」的爭議,很快變成工程品質與球員安全問題。

到了2023年1月6日,新竹市政府已經把棒球場缺失相關資料送進新竹地檢署,包括從場地挖出的廢棄電線等物品,檢方受理。

從這裡開始,事情就不再只是工程改善。

它同時變成一個刑事偵查問題:

這些工程缺失只是施工與行政管理瑕疵,還是其中存在圖利、詐領工程款或其他犯罪?

之後市府持續進行改善、開挖與檢測,現場狀態也隨工程逐步改變。到2026年,竹檢完成偵查;而就在不起訴確定後,新的爭議又回到一個更前面的問題:

檢方究竟在什麼時候、用什麼方法,把這些會隨工程改變而消失的證據查清楚?

這才是本文要處理的問題。


先把兩個官方結果放在一起

新竹棒球場案到2026年,已經有兩個不能互相吃掉的正式結果。

第一個是刑事程序。

新竹地檢署在2026年8月偵結,對林智堅等遭告發圖利等部分,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不起訴;同案另有4名營造、監造相關人員,因施工日誌、監造紀錄及施工抽查紀錄登載不實而獲緩起訴。

新竹市政府提出再議後,高檢署在10月駁回,再議程序結束,不起訴確定。

第二個是監督程序。

監察院在2026年7月正式認定,新竹棒球場工程存在多項重大違失,包括未依法完成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即先使用、設計施工未達契約效能標準且有安全疑慮,以及專案管理、監造、契約變更與採購程序等問題。

所以有兩句話都不能說。

不能因為不起訴,就說:

「新竹棒球場根本沒有問題。」

監察院的正式調查已經否定這句話。

也不能因為監察院認定重大違失,就直接說:

「所以林智堅圖利、貪污已經被證明。」

行政、工程與採購違失,不會自動補上刑事犯罪需要的主觀要件、利益關係與其他構成要件。

真正值得問的,是第三個問題:

不起訴結論,到底建立在多完整的偵查之上?


「查無證據」本身不是同一種東西

司法語言裡很容易出現一個錯覺:

沒有查到犯罪證據 = 犯罪事實不存在。

其實中間至少可能有三種完全不同的狀態。

第一種,檢方把合理可取得的關鍵證據都查過,結果仍不足以證明犯罪。

第二種,某些關鍵證據客觀上本來就不存在,或已無法取得。

第三種,證據原本可能取得,但因偵查時序、證據保全或調查方法,最後失去了驗證機會。

只有第一種狀態,才有較強的「排除」意義。

第二種必須保持未知。

第三種甚至還要反過來問:

是事實本身沒有留下證據,還是調查過程讓證據變得拿不到?

這就是新竹棒球場案現在最值得追的地方。


問題不在「兩年」這個數字本身

2026年10月27日的TVBS報導提出一條具體時間線:

依新竹市政府紀錄,市府告發後約兩年內檢方未赴現場;直到2025年2月市府全面開挖外野、發現混凝土塊、廢電線與廢鋼筋後,檢調才首度到場拍照,2026年5月才有調查官到現場。

這條資訊目前還不能直接升格成:

「竹檢兩年完全沒辦案。」

因為「沒有赴現場」不等於「期間沒有其他偵查行為」。

竹檢公開說法也包括通訊監察、金流比對、搜索及帳務分析等偵查手段。

所以真正要檢查的不是一句「拖了兩年」。

而是:

哪些犯罪疑點必須依賴現場原始狀態才能驗證?檢方在那個狀態仍存在時,有沒有取得它?

如果答案是有,那時間晚不必然造成證據問題。

如果答案是沒有,而改善工程、開挖、移除或重作之後又使原始狀態不可逆地改變,那就出現另一種問題:

lost investigative opportunity——偵查機會的不可逆流失。

這時候「後來沒找到」的證明力,就不能和「在最佳時點完整查過仍找不到」畫上等號。


金流查過,不代表所有命題都查過

竹檢公開表示,曾做通訊監察、金流比對、搜索與帳務分析,沒有發現市府人員和營造、監造公司之間有不法金流、收賄或圖利事證。

這些當然有證據價值。

但證據的強度必須對應它回答的問題。

金流資料很適合回答:

有沒有不正常的資金往來?

搜索、帳務分析可以回答:

是否存在特定財務紀錄、聯絡或交易線索?

可是工程是否偷工減料、特定材料是否依契約施作、廢棄物從哪裡來、施工紀錄是否符合現場、材料採購量是否對得上,可能需要的是另一組證據:

  • 現場原始狀態;
  • 下包施工人員;
  • 採購與出貨單據;
  • 施工與監造紀錄;
  • 影像資料;
  • 採樣與鑑定方法。

一種證據查得很完整,不能自動替另一種問題結案。

所以「我們查過金流」與「工程爭點已充分調查」不是同一個命題。


現在最有價值的,是幾個能直接核對的問題

TVBS報導另外提出幾個很具體的爭點:

是否傳喚實際下包人員。

是否核對相關採購單據。

關鍵時段的縮時攝影若無法開啟,有沒有做數位鑑識。

市府保全的32包分篩物與後續5,081立方公尺未分篩土方,究竟怎麼取樣、怎麼定義母體、怎麼計算比例。

這些目前都還不能寫成「檢方確實沒做」。

因為我們還沒有完整不起訴處分書、傳喚清單、鑑識委託、會勘紀錄與完整偵查卷證。

但它們有一個很重要的優點:

不需要先猜政治動機。

只要把紀錄拿出來,就能一項一項核對。

有傳喚,就是有。

有調單,就是有。

有送數位鑑識,就應該有委託、結果或至少程序紀錄。

採樣母體與分母怎麼定義,也不是政治立場問題,而是方法問題。

這比一句「司法不公」有價值得多。


不起訴是結果,不是偵查完整性的證明書

不起訴處分的法律意義很重要。

它代表檢察官依現有偵查結果,認為犯罪嫌疑不足以提起公訴;再議遭駁回後,這個程序結果也已經確定。

但「不起訴確定」不能再多走一步,變成:

所有合理偵查方向都已被完整執行。

這是一個額外命題,必須有額外證據支持。

我們在其他案件已經看過,前一次不起訴、甚至兩次不起訴,都不保證後續不會因重新偵查、證據評價或法律判斷而產生不同結果。

這不表示每一個不起訴都可疑。

它只表示:

程序結果不能反過來證明程序本身已經完美。


同一把尺,也包括不能要求「先押再說」

這篇報導裡還有一條我不採用的論證:

有人認為辦案如果夠積極,就應該對相關業者採取強制處分,甚至以羈押突破案情。

這把尺不能用。

如果我們在其他案件要求檢方不能把羈押當偵查工具,就不能到了自己懷疑的案件,反過來主張:

「怎麼沒有先押人,看會不會吐實?」

是否搜索、拘提、羈押,都應該回到各自法定要件。

偵查完整性的判斷,也應該看:

該查的證據有沒有查。

而不是看:

有沒有對人用得夠重。


真正需要公開回答的,不是「你信不信竹檢」

這個案子現在最差的討論方式,是兩邊各拿一個結果喊到底。

一邊說:

「不起訴了,還想怎樣?」

另一邊說:

「球場這麼爛,怎麼可能沒犯罪?」

兩句都跳太快。

比較可驗證的問題是:

從告發到現場狀態改變之間,檢方掌握了什麼線索?

哪些證據具有時間敏感性?

何時現勘、何時取樣、何時鑑識?

哪些施工者、下包、監造與採購鏈被訊問或核對?

不起訴處分中的每個核心推論,能不能回到具體證據重建?

如果這些問題都有完整紀錄,竹檢的不起訴結論就會因此更有說服力。

如果沒有,問題也不需要先被命名成「政治放水」。

光是:

國家作成了一個排除刑事責任的重大判斷,但外部無法重建它如何排除關鍵疑點。

這本身就足以成為司法可稽核性的問題。


結論:不是證明有罪,而是要求「查無」可以被驗證

新竹棒球場案目前能站得住的結論其實很窄。

工程、行政與採購存在重大違失,已經有正式監督調查支持。

林智堅等人的刑事圖利等部分不起訴確定,也是正式程序結果。

至於竹檢是否怠惰、放水、受政治指示,目前證據不足。

但這不代表討論只能停止在「不起訴」。

因為真正需要被查核的是:

當檢方說「查無犯罪證據」時,那個「查無」是經過充分調查之後的否定,還是其中某些證據機會已經在調查過程中不可逆地消失?

前者可以提高不起訴的排除力。

後者只能留下更大的未知。

司法可信度不是要求所有案件都起訴。

恰恰相反。

它要求的是:

不起訴也要能讓人看見,為什麼可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