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告雇主,律師費由國人出」?公平要用同一把尺看 ¶
本文先談產業移工與企業雇主。家庭看護的雇主多為一般家庭,還牽涉家屬工作權與被照顧者照護權,應另外分析。
真正的比較不是「移工 vs 台灣人」,而是「勞工 vs 雇主」¶
先看三個事實:
- 雇主不論被本國勞工或移工提告,自己的律師費原則上都是自己負擔。
- 移工不是一提告就由國家出律師費。 勞工法律扶助有案件類型、程序與資力等資格條件,符合資格才能申請。
- 本國勞工符合資格,一樣可以取得勞工法律扶助。 這套制度不是移工專屬。
所以在法律扶助這件事上,本國勞工與移工的制度位置並沒有因國籍而改變;雇主的位置也沒有因為對方是移工而改變。
「移工告你,律師費國家出;但你自己的律師費自己出」這句話真正拿來比較的,其實不是「移工 vs 台灣人」,而是「符合扶助資格的勞工 vs 雇主」。
其中的「你」,指的是企業雇主,不是一般台灣人。對一般受僱者而言,如果是本國勞工和公司發生勞資爭議,符合資格同樣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公司自己的律師費也仍然原則上自行負擔。
因此,若要主張制度不公平,真正需要回答的是「為什麼符合條件的勞工有法律扶助,而企業雇主沒有同樣的扶助」;不能把原本的勞工與雇主差異,改寫成外勞與台灣人的差異。
至於財源,就業安定費是聘僱特定外國人的雇主依法繳納的法定費用;《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本來就要求聘僱外國人不得妨礙本國人的就業機會與勞動條件,第 55 條並規定就業安定費用於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就業安定基金下設的勞工權益基金依法可以支應勞工訴訟法律扶助,但它另有政府預算撥款、孳息、捐贈等財源,不能把某一家企業繳的某一筆就安費,直接說成拿去替某一名移工支付律師費。
勞動部 2026 年 10 月 29 日也已明確澄清,現行法規沒有規定雇主必須替提告自己的移工負擔律師費或訴訟費。
如果主張「本外勞不同權」,就應正面回答為什麼¶
台聯的政策主張很明確。2026 年 3 月 11 日,台聯主張「外勞薪資及社福權益與本勞脫鉤」;4 月 1 日,台聯主席周倪安與泰博科技董事長陳朝旺同場記者會,周倪安再主張,移工不是台灣國民,為國人訂定的勞動相關法規本來就不該與移工一體適用。
這是一個可以討論的政策主張,但「不是國民」本身不能完成論證。一般有一定雇主的外籍移工,勞保普通事故保費負擔比例與本國受僱勞工相同;勞動部也把本外籍被保險人放在同一個納費互助、風險分攤的社會保險制度中。若要主張同樣投保、繳費的勞工應因國籍取得不同保障,就必須提出差別待遇的理由。
周倪安之後又以「假死亡證明、花約 1,000 元領約 9.4 萬元」質疑移工家屬死亡給付。假文件風險當然應該查;勞保局也已說明外國文件有駐外驗證、異常勾稽、來源國數位查驗等機制,查獲詐領會移送偽造文書及詐欺。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4 月查核時,則未找到移工系統性詐領的可信證據。
因此,「有人可能詐領」可以支持加強驗證與追究詐領,不能回答為什麼合法投保、繳費的移工不應享有同一勞保給付。 就像「就安費由雇主繳」不能直接等同「雇主替移工付律師費」一樣,詐領風險也不能取代權利資格的論證。
要主張本外勞不同權,可以;但差別待遇必須有自己的理由。不能把公共基金的運作改寫成個別雇主替對造付錢,也不能把「存在假證明販售」直接當成「已證明移工系統性詐領」,再拿來替「本外勞應脫鉤」補上原本缺少的正當性。